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217号原告:沈志军,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浩,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珠艺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一德东路**1024铺(首层24铺)。
负责人:梁汉添,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南海区。
被告:朱欣玲,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军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珠艺百货店、朱欣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志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志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