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民初3063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锋,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鸿浩,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丰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厂房**201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317331。
法定代表人:叶文学,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健,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2号,注册号500000400019712。
法定代表人:张其喆,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营业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77135U。
负责人:崔雪,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丰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