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214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诸城市伟建手机店,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人民东路**附近iv> 经营人:齐伟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城市伟建手机店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