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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诸城市伟建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2民初2145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诸城市伟建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诸城市伟建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214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诸城市伟建手机店,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人民东路**附近iv> 经营人:齐伟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城市伟建手机店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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