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844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炳萍洁具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兴旺柳滩陶瓷装饰城洁具厅**。
经营者:吴燕萍,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炳萍洁具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忠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人民陪审员 王福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白俊勇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