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72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超根峰通讯设备店,个体经营者何宜超,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沔城回族镇,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超根峰通讯设备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815元,本院予以退回其90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