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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兴工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民初4452号之二
案件名称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兴工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湖南省兴工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4452号之二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巨星产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邱则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望,公司职员。

被告:湖南省兴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麓云路**(7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李子存。

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苏中北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彬。

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兴工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2018年9月29日,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发明专利(ZL200310104263.9)“一种砼填充用永久模壳”,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即属于该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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