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449号原告:钟云清,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志,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山,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浩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步巷盛世宏基第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叶勇文原告钟云清诉被告深圳市宏浩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874.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37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437.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