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952号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世融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春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尼宁参茸商行,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乌副食品市场**五街**div> 经营者:应东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尼宁参茸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