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961号 原告:永康市廷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云三路**第****。
法定代表人:施锦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凯悦,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方生,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康市廷展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方生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019年1月,原告永康市廷展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永康市廷展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廷展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永康市廷展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永康市廷展工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