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康赛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5756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康赛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康赛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5756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社区中路**iv>法定代表人:李建龙。

被告:湖南康赛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官渡镇兵和村新荣组v>法定代表人:胡习雨。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及湖南康赛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撤销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的诉请,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55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威审 判 员  孙一中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