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终23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鑫铂汇服饰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星光广场**10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9L。
经营者:张开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超,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亚当.R凯利(AdamR.Kelly)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积彬,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鑫铂汇服饰店因与被上诉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1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鑫铂汇服饰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鑫铂汇服饰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鑫铂汇服饰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