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418号之一原告:深圳市川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工业园恒通发工业区第**第**东侧。
法定代表人:敬文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伟,广东深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聚强晶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将富路**同富汉海达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罗俊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超峰,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川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聚强晶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川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川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川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