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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张玉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604民初16027号
案件名称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张玉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张玉静;佛山市亿邦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16027号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陶瓷工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南,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明,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前官战湖村。

法定代表人:孙建锋。

被告:张玉静,女,汉族,1990年5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雪,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亿邦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南大道溶洲路段原汇威陶瓷厂B铺**、3B。

法定代表人:黎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斌,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梅,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张玉静、佛山市亿邦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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