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10行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玉梅,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委托代理人候磊磊,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中心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春,局长。
应诉负责人许取龙,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灵剑、杨光强,系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白云山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承天、林巍,系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罗玉梅诉被上诉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人民政府商标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中,上诉人罗玉梅在原审法院已依法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罗玉梅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