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335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易俗河镇沃丰通讯店,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南路电信大楼iv>法定代表人:方常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易俗河镇沃丰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 晋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汤吉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