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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万众发手机配件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产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7民初14196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万众发手机配件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产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万众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7民初14196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万众发手机配件批发店,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坡头商业街******体工商户。

经营者:李志军,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万众发手机配件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5180323A号、第218862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

3.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梦、林丹霞及被告经营者李志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15180323A号“ ”、第21886212号“ ”注册商标。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

三、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9类,包括耳机等。

四、原告与该商标的关系:商标注册人。

五、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2018)深证字第87315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5月30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大坡头商业中心名称标有“万众手机配件批发”店铺内购买了“VIVO有线耳机”一个。

耳机外包装盒上印有“ ”字样。

六、被控侵权商品是否有合法来源:无。

七、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八、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公证费发票16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12元。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被告承认(2018)深证字第87315号公证书所取证的地点系其经营场所,但称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是其店里销售的。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万众发手机配件批发店未经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许可,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无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万众发手机配件批发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15180323A号“ ”和第21886212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万众发手机配件批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500元,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万众发手机配件批发店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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