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01执4823号 黄飞达、蔡桂阳、海丰县梅陇年华首饰工艺店: 你们之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判决,海丰县梅陇年华首饰工艺店应向黄飞达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0元。
因被执行人海丰县梅陇年华首饰工艺店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黄飞达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398.59元。
现申请执行人黄飞达的代理人张小华向本院提交了申请执行人黄飞达的终结执行申请书,表示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完毕。
至此,本院已将执行费575元上缴,余款退回给被执行人。
因申请执行人黄飞达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