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易前锋,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委托代理人:杨绍昌,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阳添福纸制品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曹司鑫中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5。
法定代表人:黄伟斌。
被执行人:黄伟斌,男,1971年10月30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贵州鑫永诚达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项目J区第3栋(3)1单元26层2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E。
法定代表人:黄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民终115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易前锋与贵阳添福纸制品厂、黄伟斌、贵州鑫永诚达印务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遵义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阳添福纸制品厂、黄伟斌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鑫永诚达印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