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962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徐青,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萱赞音响器材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太和二层E26号,经营者范少英。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萱赞音响器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