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778号原告:欧姆龙健康医疗事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京都府向日市户町九之坪53番地。
法定代表人:荻野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鲜枝,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丹阳市云阳工业园(振新路南)。
法定代表人:吴光明。
被告:北京天骄园超市,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中区**楼****。
经营者:李世顺。
原告欧姆龙健康医疗事业株式会社(简称欧姆龙株式会社)与被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鱼跃公司)、被告北京天骄园超市(简称天骄园超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欧姆龙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姆龙株式会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姆龙健康医疗事业株式会社撤回对被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骄园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欧姆龙健康医疗事业株式会社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