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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无锡智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泛亚电子工业(无锡)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1587号
案件名称1587无锡智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泛亚电子工业(无锡)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智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泛亚电子工业(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587号原告:无锡智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无锡软件园震泽路18-6金牛室C3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峰,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泛亚电子工业(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吴区锡坤路11号内二、三、四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克生,总经理。

原告无锡智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泛亚电子工业(无锡)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无锡智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无锡智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智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无锡智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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