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286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磊,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桥西区绪甫熟食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16号里仁广场综合楼东侧5-3号门市。
经营者:孙绪甫。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绪甫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