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44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屋、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清苑区鑫博通讯器材销售部,经营场所保定市清苑区中心中街与建设南街交叉口附近中国移动鑫博通讯授权店。
经营者:申景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连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清苑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莲池南大街3791号。
负责人:靳晓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东方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宇。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清苑区鑫博通讯器材销售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清苑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