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139号原告:谢小军,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彭拴霞,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鑫龙教学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马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凤。
原告谢小军、彭拴霞与被告沧州鑫龙教学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谢小军、彭拴霞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军、彭拴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军、彭拴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小军、彭拴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