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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堂财记副食品批发部、深圳市荷花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辖终23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中堂财记副食品批发部、深圳市荷花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中堂财记副食品批发部;深圳市荷花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正鸿酒业有限公司;广州酒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中堂财记副食品批发部。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江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干货区。

经营者:霍树东,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荷花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岭中路1002号寰宇大厦主楼二十一层东南部分。

法定代表人:林秋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上晓,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飓,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正鸿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鲁班镇隆堡村上坝组。

法定代表人:吴先会。

原审被告:广州酒刚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小坪安达路临编28号B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王刚。

上诉人东莞市中堂财记副食品批发部(以下简称财记批发部)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荷花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花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正鸿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鸿公司)、广州酒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6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荷花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荷花公司取得名称为“酒瓶(国乡荷花)”、专利号为ZL2015303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迄今存续有效。

经调查取证发现,财记批发部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似的产品。

荷花公司就财记批发部的侵权行为向东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申请。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在财记批发部进行现场勘验,并查获被控侵权产品“逸品荷花(金钻)”酒和“逸品荷花(极品)”酒。

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上显示制造者为正鸿公司,同时,在《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现场勘验笔录》中,财记批发部称涉案侵权产品均系向酒刚公司采购取得。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诉请判令正鸿公司、酒刚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判令财记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并判令正鸿公司、财记批发部、酒刚公司赔偿荷花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财记批发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专利侵权纠纷已有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在处理中。

且财记批发部所在地和被诉侵权行为均在东莞,请求驳回荷花公司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第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中,财记批发部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属于原审法院专利第一审案件的跨区域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财记批发部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财记批发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财记批发部负担。

财记批发部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荷花公司曾就起诉的事实理由向东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查处申请,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已进行了口头审理,且财记批发部的住所地和事件发生地均在东莞,本案应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荷花公司以及正鸿公司、酒刚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原审被告财记批发部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酒刚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属于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上述规定施行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因此,财记批发部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财记批发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财记批发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思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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