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483民初10029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子郡奶茶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B9XFN35。
经营场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梧桐大街465号。
经营者:杨静。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梧桐子郡奶茶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