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24790号原告深圳市巴比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卓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1Q。
法定代表人肖。
被告肖素贞,女,汉族,1993年10月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巴比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卓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肖素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3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8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巴比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2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巴比顿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