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0999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4幢。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宇,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李,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