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昌达饼业、武汉冠荣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1809号
案件名称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昌达饼业、武汉冠荣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昌达饼业;武汉冠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1809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志,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炼,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昌达饼业,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13栋11号。

经营者:林昌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冠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李家巷鑫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薛津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昌达饼业、武汉冠荣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经审查认为,本案疑难复杂,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必要中止诉讼。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周平平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人民陪审员  肖一梅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银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