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辖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汤沟镇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汤兴路。
法定代表人:周梅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汤沟街。
法定代表人:何继平。
原审被告:连云港两相缘酒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经济开发区肖八路9号。
法定代表人:周梅花。
上诉人灌南县汤沟镇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连云港两相缘酒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2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灌南县汤沟镇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以及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连云港市,与南京市无关,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连云港两相缘酒品贸易有限公司未提交二审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发生在连云港市等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故本案属于发生在连云港市辖区内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当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灌南县汤沟镇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