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辖终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城区小苹果便利店,经营地址: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学院西区旁。
经营者:张积财。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
上诉人鹤城区小苹果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1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是专利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应当符合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审理发生在湖南省区域内专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因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被告鹤城区小苹果便利店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鹤城区小苹果便利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鹤城区小苹果便利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的上诉人住所地以及被上诉人认为的侵权行为地及销售地均在怀化市,因此本案应由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是以上诉人鹤城区小苹果便利店销售的“自拍杆”产品行为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提起的诉讼。
因此,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鹤城区小苹果便利店提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的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