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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凤杭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美声达电子厂、武汉安凯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3号
案件名称郭凤杭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美声达电子厂、武汉安凯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凤杭;深圳市龙岗区南湾美声达电子厂;武汉安凯欣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绝代双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3号原告:郭凤杭,男,汉族,1987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致明,广东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东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美声达电子厂,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平社区闽鹏程工业区A栋2楼201号。

经营者:陈育煊。

被告:武汉安凯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陡马河华中企业城一期E3栋1-3层1室。

法定代表人:赵花荣。

被告:武汉绝代双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陡马河华中企业城一期E3栋1-3层1室。

法定代表人:楚友良。

原告郭凤杭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美声达电子厂、武汉安凯欣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绝代双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30100821.7、名称:蓝牙耳机(C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凤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杭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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