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4民初12042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林娇茶饮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马溪村摆卖点外围商铺36号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B。
经营者:江大伟。
被告:江大伟,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林娇茶饮店、江大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林娇茶饮店、江大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广州市花都区秀全林娇茶饮店、江大伟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