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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舞会(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飞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申6548号
案件名称演舞会(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飞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演舞会(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飞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申65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演舞会(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田厦国际大厦A座2901。

法定代表人:王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耀山,广东金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璐,广东金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飞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水花园3栋一楼120。

法定代表人:王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振,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演舞会(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飞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2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演舞会(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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