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刑终2001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壮,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出生地为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广东省惠来县)。
因本案于2018年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
辩护人陈志胜,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粤0111刑初178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杨某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缴获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手袋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壮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瑾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某壮及辩护人陈志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刑初178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