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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桑乐电器有限公司、爱家老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2072民初15719号
案件名称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桑乐电器有限公司、爱家老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桑乐电器有限公司;爱家老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5719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桑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乌珠山工业区富林路尾。

法定代表人:邓小林,经理。

被告:爱家老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集浩大厦A1206。

法定代表人:邓小林,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芮,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晁世洋,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板股份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桑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乐公司)、爱家老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老板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被告桑乐公司、爱家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老板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桑乐公司、爱家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工厂的招牌、产品展示厅内、推广手册、网站(××)上使用“老板”“RABEOAM”“RAEOAM”字样侵犯老板股份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

2.桑乐公司、爱家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老板”“RABEOAM”“爱家老板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热水器;

3.桑乐公司、爱家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推广手册、家用热水器及包装、网站上标注“老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爱家公司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使用“老板”文字;

5.两被告就本案赔偿老板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000元。

事实和理由:老板股份公司所拥有的“老板”“ROBAM”等系列商标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已成为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厨房家电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老板”不但是老板股份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老板股份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8年9月,老板股份公司发现桑乐公司、爱家公司大量生产、销售标有“老板”“RABEOAM”“老板电器有限公司”“爱家老板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热水器、吸油烟机、消毒柜,并用于宣传,不仅侵害商标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老板股份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桑乐公司辩称,1.其受爱家公司委托加工、销售涉案产品,使用的商标不侵权;

2.其已尽审查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爱家公司辩称,其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老板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杭州老板家电厨卫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7日,后变更为上市的老板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949032825元,经营范围为吸油烟机、燃气具、消毒碗柜、烤箱、蒸汽炉、微波炉、洗碗机、净水器、厨房用品等。

老板股份公司的股东之一为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22日,法定代表人任建华,注册资本6000万元。

该公司出具说明出资成立杭州老板家电厨卫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老板股份公司),并将“老板”系列商标转让,一起为“老板”字号、商标的发展、传承作出贡献,具有历史延续性。

第129685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为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老板股份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煤气灶、电取暖器、电热水器、冷冻设备、空气干燥器、消毒设备等商品上,有效期自1999年7月21日续展至2019年7月20日;

第6039881号“”、第603988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老板股份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电炊具、热水器、烹调器具、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设备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0日、201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

1997年10月30日、2001年3月6日,“老板”商标在脱排油烟机上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04年1月1日、2007年2月7日,“”商标在第11类的吸油烟机、热水器、消毒柜上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10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ROBAM老板”商标在第11类的热水器、电取暖器上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16年1月1日,“ROBAM老板”商标在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电炊具、消毒设备、燃气炉上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03年,老板系列产品广告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投放。

2004年1月,“老板(电器)”企业商号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2006年至2014年、2016年至2017年,“老板”获世界品牌实验室授予的“亚洲品牌500强”荣誉称号。

2007年8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上的“老板”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8年,新浪网转载中国工商时报《任建华:“老板”是怎样炼成的》文章,介绍任建华、老板商标、老板股份公司的成长历程;

2013年,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老板股份公司生产的老板牌食具消毒柜为浙江名牌产品。

2013年12月,老板股份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授予副主任委员单位。

2016年6月,杭州资信评估公司评定老板股份公司信用等级为AAA级;

2016年9月,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定为“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

2016年11月9日,智能大吸力吸油烟机获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授予的“嘉电”证书;

2016年,获中国质量协会授予“第十六届全国质量奖管理特色奖”“2016年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2017年获“第17届全国质量奖”;

2017年,其灶具、吸油烟机获中国家用电器协会“AWE2017艾普兰奖(环保奖)”。

老板股份公司的经销商门店、网店等使用“ROBAM老板”标识。

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18)粤广南方第056686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9月5日,老板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彭宇波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在公证员曾某工作人员张玉芳的监督下,彭宇波来到广东省中山市××路××号“中山市桑乐电器有限公司”,彭宇波向该公司人员购买商品三套,取得收据、签购单各1张、名片2张、宣传册2本,并对内外环境拍摄。

照片显示,路标标注“爱家老板世纪九牧桑乐电器”,公司门口招牌为“”,同时挂着爱家公司和桑乐公司的营业执照,展厅内有标识,宣传册、名片有标识;

宣传册标注“老板电器有限公司”,网址“老板电器有限公司.cn”。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热水器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热水器,封口纸有,包装箱有、二维码及标注爱家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电话、传真,标签上注明的制造商为桑乐公司及生产地址;

使用说明书一份(标注爱家公司),保修卡一张(有二维码及http://老板电器有限公司.cn/)。

热水器上有防伪标签,铭牌上标注爱家公司,说明书、保修卡、防伪标签均有。

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18)粤广南方第056687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9月5日,老板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庞文清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年9月12日,在公证员曾某工作人员张玉芳的监督下,庞文清使用该处手机扫描产品、名片上的二维码,显示“老板电器有限公司.cn”,“此网页由××提供”主页面显示,公司简介为生产基地位于中山黄圃,厂区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是一家集研发、制造于一体的燃具电器专业制造商,具有年产燃具电器200万套的生产能力。

产品有油烟机、热水器、消毒柜、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等系列,其中加盟政策中单店盈利模式分析“按第一年回报率为150%,第二年按18万元投入,可实现财富36万元”。

××域名所有者为邓小林,注册日期2015年10月13日。

桑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8日,注册资本5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燃气炉具、吸油烟机、消毒柜、家用电器、电磁炉、电饭锅等,股东为邓能潮、邓小林。

爱家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2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电器的技术开发,油烟机、热水器、消毒柜、热水器、电压力锅、电磁炉、电热壶等的销售,股东为周祥娟、邓小林。

另查明,第17687940号“RABEOAM”商标注册人为邓能潮,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淋浴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消毒碗柜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6年10月7日至2026年10月6日。

2018年6月1日,邓能潮签订授权书,授权爱家公司使用该商标,时间为2018年6月1日至12月30日。

爱家公司与桑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桑乐公司加工厨卫电器并使用第17687940号商标,授权桑乐公司代理销售厨卫电器产品,时间为2018年6月1日至12月30日。

2015年12月28日,邓小林将“老板生活-尊贵人生”作为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

庭审中,老板股份公司主张桑乐公司、爱家公司赔偿其损失2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4510元(三案分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850元、差旅费。

双方均未能对老板股份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两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本院认为,老板股份公司提供的涉案热水器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本院予以认定。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箱、说明书、铭牌、能效标识等标注爱家公司企业名称、制造商为桑乐公司,并有爱家公司、桑乐公司的地址、电话等,上述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的提供者的性质,据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桑乐公司、爱家公司共同生产并销售。

商标侵权。

两被告使用的、标识,起主要识别部分均为英文,其中英文字母与老板股份公司第6093881号注册商标的英文字母是一模一样的设计,另标识含有B、O、A、M,基本覆盖该注册商标所有字母,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产品与老板股份公司有某种关联,构成近似;

使用的“老板生活·尊贵人生”,构成商标性使用,且该标识的显著部分“老板”与第1296853号“老板”商标相同,属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构成对老板股份公司第1296853号“老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两被告将两者结合使用即,也侵犯第6093881号、第12968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鉴于第17687940号“RABEOAM”商标已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其规范使用并不会侵犯老板股份公司的商标权,故对其主张两被告停止使用“RABEOAM”标识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不正当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本案中,老板股份公司及其股东自1995年以来,在电器等产品上持续使用“老板”字号,其在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上的“老板”商标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老板股份公司的“老板”企业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老板股份公司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桑乐公司、爱家公司与老板股份公司相互具有竞争关系,涉案产品、宣传册、网站等标注“爱家老板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以为该产品与老板股份公司存在某种联系,构成对老板股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均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两被告需在商品、宣传上停止使用标注“爱家老板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爱家公司需变更其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老板”字号。

赔偿数额。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老板股份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两被告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1.老板股份公司商标及商号的知名度;

2.桑乐公司、爱家公司的经营规模;

3.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

4.老板股份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酌定桑乐公司、爱家公司向老板股份公司支付赔偿款6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桑乐电器有限公司、爱家老板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在其宣传册、网页(xxx)、工厂的招牌、展厅上停止使用标有“老板”“”“”“”“爱家老板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

二、被告中山市桑乐电器有限公司、爱家老板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老板”“”“”“爱家老板科技有限公司”的热水器;

三、被告爱家老板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老板”文字;

四、被告中山市桑乐电器有限公司、爱家老板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6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驳回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0元,被告中山市桑乐电器有限公司、爱家老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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