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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喜尚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5036号
案件名称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喜尚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喜尚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湘01民初5036号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喜尚烟酒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盆南路327号。

经营者:段三英,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喜尚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喜尚烟酒店经营者段三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9951514号“”、第1262087号“”、第9070093号“”商标专用权的涉案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专业从事白酒生产的企业,拥有上述三枚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及关联公司经多次研发,推出了主打产品“小糊涂仙”系列白酒,该系列白酒获得过多种荣誉,涉案商标也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小糊涂仙”白酒,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喜尚烟酒店辩称,不能确定该酒系由其售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除公证费发票无法与本案形成唯一对应性而不予采信外,其他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9951514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原系广州珠江云峰酒业有限公司,该商标于2017年5月20日经核准转让给原告。

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包括酒(饮料)、米酒、葡萄酒、烧酒、开胃酒、果酒(含酒精)、黄酒、酒精饮料、白兰地、清酒,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

第126208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原系广州珠江云峰酒业有限公司,该商标于2017年5月20日经核准转让给原告。

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包括白酒、果酒(含酒精)、黄酒、葡萄酒,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4月7日至2009年4月6日,经续展至2019年4月6日。

第9070093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原系广州珠江云峰酒业有限公司,该商标于2017年11月13日经核准转让给原告。

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包括烧酒、葡萄酒、酒(饮料)、米酒、开胃酒、果酒(含酒精)、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兰地、清酒,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

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就小糊涂仙酒的宣传与多家传媒公司签订广告合同,广告形式包括网络宣传、铁路列车广告、举行展会等。

小糊涂仙酒荣获过“2017首届遵义十大名酒”、“3.15有主见品牌盛典品牌信誉奖”。

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于2018年5月30日出具的(2018)湘长麓证民字第3654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4月28日,公证黄某浪、公证处工作人员李卓然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林一同来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家标有“喜尚烟酒”字样的店铺。

肖林使用公证处提供的华为手机对上述店铺及周边环境进行了拍照。

随后,三人一同进入该店铺,肖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件标有“小糊涂仙”字样的商品,支付货款后取得送货单一张,肖林还用手机对该店内现状及营业执照(名称长沙市岳麓区喜尚烟酒店)进行了拍照。

购买结束后,肖林将所购买的商品、取得的收款收据及华为手机交由公证员收持。

2018年5月4日,三人一同到公证处,肖林使用上述手机对公证员保管的上述商品及收据进行了拍照,接着,公证员对购买的商品加贴了公证处封条后交由肖林收持。

上述过程结束后,公证员携带上述华为手机与李卓然及肖林一同前往打印店将全部照片打印。

上述拍照所得照片与公证书相连。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云峰酒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记载,于长沙市岳麓区喜尚烟酒店购买的小糊涂仙白酒,通过对其防伪标识及外包装的鉴别,属于假冒我司名义生产的假冒产品。

庭审中,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公证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拆封和比对。

商品为白酒,涉案商品标注了生产日期20160226,生产批号20160219,还标注有总经销广州珠江云峰酒业有限公司,以及生产厂家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云峰酒业有限公司。

原告认为,涉案商品上使用的、、标识分别与其第9951514号“”、第1262087号“”、第9070093号“”商标构成相同。

另查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喜尚烟酒店系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开业日期为2017年8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烟草制品、国产酒类、预包装食品的零售。

本院认为,第9951514号“”、第1262087号“”、第9070093号“”商标均处于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原告作为该商标的注册人,依法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其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诉侵权白酒的包装盒上突出使用的、、标识,具有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用于识别来源的作用。

上述标识分别较于涉案第9951514号“”、第1262087号“”、第9070093号“”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构成相同商标;

被诉侵权商品为白酒,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中的酒(饮料)相同。

原告根据防伪标识、外包装盒的鉴定认为该商品并非其生产或其授权生产,被告亦未就此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该酒的合法来源,故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2018)湘长麓证民字第3654号公证书的记载,涉案侵权商品购买于长沙市岳麓区家标有“喜尚烟酒”字样的店铺,支付货款后取得了送货单一张,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具有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喜尚烟酒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故对于原告停止侵害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相关证据,而是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符合适用条件。

本院主要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商品系涉及人身安全的酒类商品、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性质以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6000元(含合理费用),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喜尚烟酒店(经营者段三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第9951514号“”、第1262087号“”、第90700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商品;

二、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喜尚烟酒店(经营者段三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000元(包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喜尚烟酒店(经营者段三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晓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人民陪审员  肖先敏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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