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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蒙阴县赵洪亮水暖器材销售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2644号
案件名称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蒙阴县赵洪亮水暖器材销售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蒙阴县赵洪亮水暖器材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1民初2644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阴县赵洪亮水暖器材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兴蒙路。

经营者:赵洪亮,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与被告蒙阴县赵洪亮水暖器材销售中心(以下简称赵洪亮销售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宝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被告赵洪亮销售中心的经营者赵洪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120202856.9“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及装有该组件的冷热水恒温阀”专利权的恒温阀;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花费的合理费用2万元;

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及装有该组件的冷热水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201120202856.9,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6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7月4日,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生效日为2016年5月12日。

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恒温阀,其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完全相同,已覆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4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专利权,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被告赵洪亮销售中心辩称,原告没有证据,不记得卖过涉案产品。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事实如下:1.2011年6月2日,崔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及装有该组件的冷热水恒温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2年7月4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120202856.9,发明人为崔荀、崔源湘,专利权人崔荀。

2016年5月12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

2018年5月4日,缴纳了专利年费。

2015年4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内容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5-7(当权利要求5包括权利1所述的陶瓷阀片组件时)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权利要求2-4,5-7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权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从属权利要求4,该权利要求引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为:一种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包括一个定片和一个动片,动片可在定片上沿其轴心转动,定片上有四个通孔(A、B、C、D),他们分别为冷、热水的进、出口,动片上设有两个凹腔(E、F),其特征在于:定片上四个通孔(A、B、C、D)在圆周方向上两两靠近,形成两组,并以圆心相对称,动片上的两个凹腔(E、F)形状相同且以圆心相对称,动片与定片相合且沿其轴心转动时,动片上每个凹腔可将定片上每组的两个通孔同时连通或断开,以实现冷热水的双开关和双节流。

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长条状凹槽设置在定片上的两组通孔中间,凹腔(E、F)和凹槽(G)相连通时实现注水。

2.2017年10月1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厦门市公证处申请对购买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7年10月1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下至山东省蒙阴县兴蒙路“宏亮水暖卫浴发”商铺,以60元价格购买恒温阀1个,交由公证处封存。

厦门市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8)厦证内字第2556号公证书。

庭审中,将公证保全的封存实物与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4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4记载的限定技术特征及其引述的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被告虽认为二者不构成相同,但未提出合理理由。

另查明,被告赵洪亮销售中心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5年4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水暖管件销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及产品实物、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公司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足以证明原告提起诉讼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处于稳定的法律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通过技术比对,被告销售的恒温阀中的陶瓷阀片的结构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4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完全相同,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原告专利产品,且未提供合法来源,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制造和许诺销售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被告侵权所获得利益以及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情况,本院主要参考下列因素予以综合酌定赔偿数额:(一)原告专利的类型(实用新型);

(二)被告的侵权性质及情节;

(三)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

(四)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蒙阴县赵洪亮水暖器材销售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名称为“开关节流注水陶瓷阀片组件及装有该组件的冷热水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120202856.9)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蒙阴县赵洪亮水暖器材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三、驳回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蒙阴县赵洪亮水暖器材销售中心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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