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彩霞,女,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经营地址:郑州市**马寨镇学院路。
本院在执行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彩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豫01民初59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杨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18年11月1日、2018年12月14日、2019年1月14日、2019年2月14日四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彩霞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除个别银行卡有零星存款外未发现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3、2019年1月5日,因符合法定条件将被执行人杨彩霞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
4、2019年1月12日派员前往被执行人杨彩霞经营的“满億超市马寨店”经营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学院路实地调查,该超市所用的房屋已经拆迁,经向当地城管人员了解也未获取有价值的信息,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
5、2019年1月18日,因符合法定条件将被执行人杨彩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19年2月19日,经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彩霞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7、2019年2月19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目前,本案尚有6400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