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民终2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尚我佳永和豆浆会展大街店。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会展大街东福临家园(**)******。
经营者:许剑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上诉人经济技术开发区尚我佳永和豆浆会展大街店因与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经济技术开发区尚我佳永和豆浆会展大街店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经济技术开发区尚我佳永和豆浆会展大街店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经济技术开发区尚我佳永和豆浆会展大街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经济技术开发区尚我佳永和豆浆会展大街店负担176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