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506号原告:上海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车新公路**。
法定代表人:张恒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伟林,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新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高桥工业区**第****/div>法定代表人:郑鑫鑫。
原告上海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新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1月23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