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4245号之一原告:佛山市欧一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历春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炬标,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森木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马林珍。
被告:马林珍,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冯华东,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佛山市欧一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森木森电器有限公司、马林珍、冯华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佛山市欧一派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佛山市欧一派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欧一派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佛山市欧一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