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内07执7号关于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海拉尔区鑫前进五金批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7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拉尔区鑫前进五金批发商店给付经济损失2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给付案件受理费400.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019年1月1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14800.00元,扣除执行费206.00元后,剩余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019年1月18日,被执行人将6000.00元(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汇入本院执行账户,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现通知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7执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