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14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一屋****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涛,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邦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东海大厦**底商iv>法定代表人:王艳丽。
被告:河北小林焰通讯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华海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支丽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孙玉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凯,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邦亿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小林焰通讯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