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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加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446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加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加福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446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加福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排社区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7-5号宿舍楼一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曾兰兰。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300元,本院退回人民币1275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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