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民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州市如家商务宾馆,住所地霍州市。
经营者:巩记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上诉人霍州市如家商务宾馆因与被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10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向霍州市如家商务宾馆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逾期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霍州市如家商务宾馆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但超过了本院指定交费的期限。
霍州市如家商务宾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霍州市如家商务宾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退还上诉人霍州市如家商务宾馆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