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奥瑞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瑶田新围工业路七号C栋2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欧富隆自动货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6121。
法定代表人:陈右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跃华,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奥瑞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欧富隆自动货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富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富隆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取得名称为“一种新型滚轴自动传输装置”、专利号为ZL20152113****.*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2018年6月,欧富隆公司发现阿里巴巴批发网、淘宝网上均有奥瑞奥公司生产并销售的自重滑道产品,欧富隆公司委托代理人对奥瑞奥公司线上的许诺销售、销售等进行证据保全。
经技术比对,奥瑞奥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自重滑道产品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4要求保护的范围。
诉请判令奥瑞奥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欧富隆公司专利权的产品,责令销毁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材料、设备等物品,并赔偿欧富隆公司经济损失和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奥瑞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案欧富隆公司诉称被诉侵权产品是在淘宝、阿里巴巴平台网络上进行销售,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的,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信息设备所在地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根据域名调查显示,淘宝、阿里巴巴平台的IP物理地址均在浙江省杭州市,因此,淘宝、阿里巴巴平台的服务器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虽然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但是广州市不是本案诉争侵权行为地。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欧富隆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奥瑞奥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属于除深圳市之外的广东省行政区域。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奥瑞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驳回奥瑞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奥瑞奥公司负担。
奥瑞奥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案欧富隆公司诉称被诉侵权产品是在淘宝、阿里巴巴平台网络上进行销售,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计算机信息设备所在地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根据域名调查显示,淘宝、阿里巴巴平台的IP物理地址均在浙江省杭州市,因此,淘宝、阿里巴巴平台的服务器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虽然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州市,但广州市不是本案诉争侵权行为地,为便于查清案情,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审理。
欧富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原审被告奥瑞奥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欧富隆公司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本案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因此,奥瑞奥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奥瑞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奥瑞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思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