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800号原告:周贤中,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斯婷,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老玩铜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6A051房。
法定代表人:王智琦。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贤中与被告广州老玩铜艺术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被告广州老玩铜艺术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广州老玩铜艺术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故本案应当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本案中,被告广州老玩铜艺术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故本院对广东省广州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因被告广州老玩铜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已予立案受理,本案应由本院管辖。
被告广州老玩铜艺术品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老玩铜艺术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老玩铜艺术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