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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杨胜明、天鑫龙翔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06民初25697-25698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杨胜明、天鑫龙翔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杨胜明;天鑫龙翔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6民初25697-25698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胜明,男,汉族,1981年8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乐安县。

被告:天鑫龙翔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19号首层自编10-11号石牌西电脑城B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57T62。

法定代表人:刘娟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胜明、天鑫龙翔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两案受理费各700元,共计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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