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02民初4893号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冯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良,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化县人人诚信健康商行,,住所地在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上渡办事处农丰村**经营者:李海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化县人人诚信健康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